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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部:醉驾一律以涉危险驾驶罪立案

2011-9-19 10:40| 发布者: 李韩风| 查看: 73667| 评论: 0

摘要: 近日,公安部下发《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》,明确要求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的,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。公安部要求通过录像等记录犯罪证据,提取血样前脱逃以 ...
  记者昨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,5月1日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实施以来,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95259起,较去年同期下降45.4%。近日,公安部下发《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》,明确要求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的,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。
  醉驾入刑 4个月酒驾同比下降四成多
       据统计,醉驾入刑实施4个月来,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95259万起,较去年同期下降45.4%。其中,以危险驾驶罪立案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1.77万起,较去年同期下降37.9%。全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379人,较去年同期减少157人,下降29.3%;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231人,较去年同期减少85人,下降26.9%。
  公安部要求通过录像等记录犯罪证据
       公安部近日下发了《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》,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、办案期限、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。
  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,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,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,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、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,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,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。
  《意见》强调要及时固定犯罪证据,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、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;有条件的,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、录像等方式记录;现场有见证人的,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。
  提取血样前脱逃以呼气酒精含量为准
     《意见》指出,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,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,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。对当事人被查获后,为逃避法律追究,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,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,应当立案侦查。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,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,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。
  《意见》明确,案件侦查终结后,要对醉驾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的,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前,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。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、血样提取和保管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流程,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,完善查处程序,落实安全防护措施,防止发生民警受伤害案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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